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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降机的定期报检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05 浏览量: 来源:未知

  1、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第21条规定,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交付使用。
  2、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第28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限期满前一个月应向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使用单位由设备管理部门设备员负责报检。
  4、起重机械目前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二年。
  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显著位置。
  6、检验检测报告归入技术档案。
  7、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做好设备定期、不定期的检查维护,委派专人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装置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重点对以下部件进行检查:
  (1)防坠安全器。工地上使用中的升降机都必须每三个月就要进行一次坠落试验。对出厂两年的防坠安全器,还必须送到法定的检验单位进行检测试验,以后每年检测一次。
  (2)安全开关。如围栏门限位、吊笼门限位、顶门限位、极限位开关、上下限位开关、对重防断绳保护开关等。
  (3)齿轮、齿条的磨损更换 。
  (4)缓冲器。
  (5)楼层停靠安全防护门。在设置停靠安全防护门时,应保证安全防护门的高度不小于1.8m,且层门应有联锁装置,在吊笼未到停层位置,防护门无法打开,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6)基础围栏。基础围栏应装有机械联锁或电气联锁,机构联锁应使吊笼只能位于底部所规定的位置时,基础围栏门才能开启,电气联锁应使防护围栏开启后吊笼停车且不能起动。
  (7)钢丝绳。各部位的钢丝绳绳头应采用可靠连接方式,绳卡数量和绳卡间距与钢丝绳直径有关。
  (8)吊笼顶部控制盒。吊笼顶部应设有检修或拆装时使用的控制盒,并具有在多种速度的情况下只允许以不高于0.65m/s的速度运行。在使用吊笼顶部控制盒时,其它操作装置均起不到作用。此时吊笼的安全装置仍起保护作用。吊笼顶部控制应采用恒定压力按钮或双稳态开关进行操作,吊笼顶部应安装非自行复位急停开关,任何时候均可切断电路,停止吊笼的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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